基本案情
2008年7月,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某省A市广播、电视、报纸等诸多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其中包括一名办公室文员,要求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高要在1.63米以上,相貌端正,打字速度快的女性。
叶某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但身高只有1.6米,见到某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她立即投递简历应聘办公室文员职位。在体检时,叶某让其身高1.65米亲姐姐代做身高测量检查。经过面试、体检等一系列招聘程序后,某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结束之后,某公司人事部为叶某办理了转正手续。半年后,叶某突然被人举报其在应聘时身高造假。对此举报,某公司的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要求公司人事部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叶某让其亲姐姐代为体检的事实被揭露。经某公司领导层开会研究,决定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叶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那么叶某会获得支持吗?
律师评析
叶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这是一起因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用人单位招聘时,如果劳动者弄虚作假,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将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叶某在体检时弄虚作假,采用让他人代为体检的手段蒙混过关。作为对叶某造假的惩处,公司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因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所以,叶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她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
【维权指南】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叶某正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来获取职位。一般来讲,欺诈成立的法律要件具体为:行为人存在欺诈故意;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受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因该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本案中某公司就是因为叶某的欺诈而做出了表示。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无须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所以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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