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时,除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是否可分为标准,来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具体来说:
(1)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场合,仅应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的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部分行为,而其他部分则仍然有效,以保障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2)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场合,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此外,在债务人分别从事了几项处分其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仅仅是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全部无效,债务人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尤其是交易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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