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鼓励市民参与交通执法,并对拍摄到违法车辆的人员进行奖励。林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其依据之一就是市民姚某拍的一张他交通违章的照片。林某对此处罚不服,认为普通市民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林某的说法正确吗?
林某的说法不正确,其他公民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参考。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出,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合法的程序收集的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威胁、利诱、胁迫,甚至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他公民提供的证据只要不是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收集的,就不违反证据的合法性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亲自收集。由此可知,行政机关既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也可以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来收集证据。林某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依据之一是市民姚某拍到的一张林某的交通违规照片,姚某所提供的证据作为参考证据之一,公安机关的做法并无失当。
法律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律师说法: 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