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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

日期:2012-01-07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中国损害赔偿维权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中国损害赔偿维权网 阅读:28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二、 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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