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制度
l、无效婚姻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与婚姻形式要件无关,而与其实质要件相对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详尽的规定;
(1)重婚的。这导致后续婚姻无效,而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来到法定婚龄的,即男结婚最小为22岁,女结婚最小为20岁。
(二)对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认定
无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的保护,否则一个人就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会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乱。
1、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的重婚,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的约束,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2、关于重婚中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这便产生了后一个是无效婚姻。
例如,甲男与乙女各自结婚后,甲男又与丙女骗取结婚证结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结婚是属无效婚姻,构成重婚罪。
(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新的问题,被宣告无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后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当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无效,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侵犯”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无效婚姻关系的认西丁与赞同。特别的是婚姻法禁止茸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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