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作为判案依据的事实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一定的证据,在法庭上来证明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搜集保存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存完整的病历记载。面对家庭暴力,如果是被害人受伤的,应及时就诊并保存完整的病历记载,因为指控家庭暴力要靠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指控便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
凡求助或就诊后的记载或病历,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一手证据。
二是及时取得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三是保存相关的物证。能证明家庭暴力的相关物证包括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痕迹如血迹、指纹的物品等。都要妥善保管,以备到时出示,作为诉讼证据。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