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应通知违约方并给予违约方合理时间继续履约,如果守约方未进行通知,违约方以此进行抗辩如何认定?
解答:合同履行中发生单方违约,意味着原合同条款均无法依约履行,双方面临的是合同履行与否的问题,以及具体履行义务时间的确定问题。只要是违约方通知守约方表示不愿意继续履约的,或者守约方知道对方违约的,应当即时通知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行业惯例,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例如一周,特殊行业为一个月,如供应锅炉等,使违约方有回旋余地,有继续组织货源,组织生产,能够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方可。
对于明知对方违约而长期不表态的守约方,亦可能拖延至合同有效期已满,双方均未协商,也未单方要求继续履约或者解除合同,守约方再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可能因对方已经不能组织起货源,如季节性的,国家政策调整等,或者丧失了生产条件的,导致履行不能。违约方有权提出抗辩,可以守约方怠于行使权利为由,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可能会给违约方造成更大损失、经济不利益为由,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等,并按实际履行情况处理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非一概要求违约方履行或者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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