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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

日期:2013-01-09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还是同一位阶的法律?例如《合同法》与《担保法》之比较?

解答: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确实有上位法、下位法之分,通常在每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的法律为上位法,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则为下位法,也称为部门法。上位法一般为基本法,效力层级高,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而下位法则是部门法,层级低一些,其适用范围也没有上位法适用范围广。

例如《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为上位法、基本法;《担保法》、《公司法》则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为下位法、部门法。在适用时,首先适用下位法、部门法,而不是首先适用基本法,可以说下位法是对上位法基本规定的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一些。但是,下位法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而应协调一致。

即使同为上位法,也有基本法与部门法之分,如《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物权法》、《合同法》都是《民法通则》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是其中的基本法、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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