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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得比较广,除了宣告失票无效的公示催告,还有排除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等公示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只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公示催告的申请。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其适用范围有待于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如股票、提单、仓单等遗失后,是否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现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允许股票遗失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力的有价证券。它是发票人依照法律规定发行的、由发票人自行支付或发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有价证券。占有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就无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还可能被非权利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以背书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单方要式行为。即票据转让只须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效力,但让与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票据背书的方式,分为正式背书和略式背书。正式背书,是由持票人记载受让人的姓名、背书的年、月、日及背书人的签名。略式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背面不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和背书日期,只有背书人(持票人)的签名。这种背书也称不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三种。

(一)汇票

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在指定日期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的种类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种,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两种:一是按汇票的付款期为标准,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就是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必须到指定日期才能付款的汇票。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并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付现金的票据。商业汇票,是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汇票,即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到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是以汇票的发票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以汇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汇票还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等。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即本票是发票人签发,并承诺于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本票一个重要特点是,发票人也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不同之处。汇票和支票是发票人托他人委付款的票据,本票是发票人自己支付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本票称为银行本票,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本票称为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发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三)支票

支票是发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重要特点:一是付款人以银行为限;二是见票即付,这表示支票注重现实的支付。

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第16条第(5)项规定,经批准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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