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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日期:2012-07-3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6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项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的场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违约责任是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相对权;侵权责任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

3.违约责任不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一般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才承担责任。

4.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5.违约责任是一种纯粹的财产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不仅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如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有时两类责任表现出竞合,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有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构成违约的原因。如甲委托乙把一批布料加工成衣服,乙却把布料私自出售,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的情况下,违约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例如,甲向乙出售不合乎合同质量要求的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乙其他财产的损失。乙既可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也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了其不应有的负担。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均有差异,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不当得利,往往由于一方或双方误解,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主观上不一定有过错;侵权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致害者往往存在过错。

2.不当得利表现为从对方处获得了利益;而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可能获得了利益,也可能未取得任何利益。

3.不当得利责任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不会有额外的利益损失;侵权责任则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加害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有时也会产生竞合,例如,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无权处分获得利益。当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时,受害者有权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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