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为基准来判断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邓某某与岑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利益显著失衡的时间点是合同成立时,而不是事后,当事人用作计算利益失衡依据的《评估报告书》中申请价格评估的基准日比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达成股份转让的时间晚了将近一年,故当事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评估利益失衡的依据。
【案例文号】:(2021)桂1031民初2195号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