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邹云红 江聪越
【案情】
范某在某超市购买灌汤小笼包一袋,回家发现外包装打印的保质期刚过一天。范某认为该超市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认为超市应赔偿其人民币1000元整。
【分歧】
观点一:保质期刚过一天,且保存在冰柜内,食品一般尚未腐坏。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食品已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应对商家过度惩戒。
观点二: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商家应每天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已过保质期即已无质量保障,因认定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管见】
范某仅需提供商品实物、购物小票即已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能够主张其在该超市购买到了过期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涉案商品的出售日期已超过保质期,哪怕只有一天,也可认定为超出质保期限。应当认定该超市是明知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故,笔者支持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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