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 产品责任

缺陷产品的进口销售商可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

日期:2024-07-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某药厂侵权责任纠纷案——缺陷产品的进口销售商可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

2024-10-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最高法商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是召回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境外生产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形下,与境外生产商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境内销售商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因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的,境内销售商可主张赔偿。

2.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境内销售商以侵权之诉向境外生产商主张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产品召回义务这一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境内销售商库存的及已在中国境内召回的缺陷产品的损失、为实施产品召回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境外生产商未及时召回导致缺陷产品过期报废而产生的处置费用等。在境内销售缺陷产品的可得利益损失系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境外生产商无需赔偿。同时,境内销售商库存产品及其已召回产品的损失不应包括销售利润。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