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某药厂侵权责任纠纷案——缺陷产品的进口销售商可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
2024-10-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最高法商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是召回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境外生产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形下,与境外生产商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境内销售商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因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的,境内销售商可主张赔偿。
2.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境内销售商以侵权之诉向境外生产商主张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产品召回义务这一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境内销售商库存的及已在中国境内召回的缺陷产品的损失、为实施产品召回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境外生产商未及时召回导致缺陷产品过期报废而产生的处置费用等。在境内销售缺陷产品的可得利益损失系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境外生产商无需赔偿。同时,境内销售商库存产品及其已召回产品的损失不应包括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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