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23 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实务问答:
(1 )“知假买假者”是否一定属于“职业打假索赔者”
消费者的认定问题,前面第17号指导性案例实务问答部分已进行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高院乃至最高法院对一些“知假买假”后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进行了改判或撤销,大多是不予支持的。
需说明的是,支持与否最终还是要落脚到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上。虽然“职业打假索赔”在近期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再认为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但“知假买假者”并非一定属于“职业打假索赔者”范畴。若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纯粹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非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需要,即使属“知假者”,也不妨碍被认定为受消保法保护的消费者;若部分“知假买假”者若非出于生活需要的目的,而是职业索赔以牟利的目的,当然不属受消保法保护的消费者。
(2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中的“首负责任制”
2021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相较2009年原法第96条而言,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和但书规定。同时,增加了首负责任制的规定。
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首负责任制有利于防止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方面,第148条借鉴消保法对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修订,在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此外,另增加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情形的但书规定。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另需说明的是,第148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并非要求消费者有实际损失才可主张。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尚未食用,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用实例:(2017 )粤民申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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