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达成 事后反悔可不行
基本案情
孙某与谢某于2010年结婚,2015年谢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谢某向其姐姐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该房产的首付款。2017年3月谢某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孙某与谢某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1. 无共同房产和其他财产分割;2. 共同债务10万元,由孙某负责归还5万元;3. 除上述10万元债务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手的其他债权和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清偿。现孙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时,男女双方可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自愿协商处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孙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在明知案涉房屋系以谢某名义购买,并自愿承担首付款5万元债务的情况下仍在离婚协议中认可“无共同房产和其他财产分割”,该行为应视为其默认房产归属状态、放弃对案涉房屋主张分割的权利。现在离婚时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后又提出对房屋按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等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分得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情感创伤、家庭分离、子女教育抚养等问题无法用金钱衡量。在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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