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为由拒绝履行原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杨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离婚协议 复婚 房屋买卖 女性财产权利
基本案情:杨某(女方)与李某(男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债权、债务处理载明:“本人李某欠杨某叁万元整(30000),分二年还清”。2016年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17年12月3日,双方发生矛盾后,李某便离家,与杨某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2020年7月13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期间,李某一直未支付杨某欠款30000元。经原告杨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原告杨某欠款3万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人李某欠杨某叁万元整,分二年还清。”,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在后期并未对该笔款项作出其他约定,即便有和好的行为,均应按照离婚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遂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结合客观现实,合理保护女性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合法个人权利的典型案件。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应当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复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变更的,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复婚行为不能当然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或者终止。本案中,李某和杨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欠杨某3万元整,杨某依此享有合法债权。尽管李某和杨某之后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因该3万元的债权为离婚时财产分割所产生,李某与杨某的复婚行为并不当然免除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也未对该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变更或免除。依法对李某的合法债权进行保护,强化了女性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合法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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