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非是与子女签订的赠与合同
◆ 争议问题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房屋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父母已将产权证书交付子女,此时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子女能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 裁判规则
在《刘某某、王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夫妻双方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意思表示,协议虽然为子女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作出后,夫妻双方并未将赠与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而是办理在夫妻一方名下。对于赠与房产,在产权办理至子女名下之前,子女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夫妻一方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受赠子女,但因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做出的安排,并非与受赠子女订立的书面赠与合同,不能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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