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存在“中间人”、“介绍人”信誓旦旦跟你说:“放心吧,他到时候不给你,我给你!”,此时,若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中间人”“介绍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刘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被告刘某介绍原告王某至被告李某处承揽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某于2022年8月18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书面凭证,载明欠付原告王某工程款70000元,并承诺于春节前归还。
在原告王某催要过程中,被告刘某对此欠付款项提供口头保证承诺称:“放心吧,李某肯定给你,他不给你我给你”。后原告催要未果,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书面保证合同,且被告刘某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具体,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欠付款项700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保证合同一般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完全负担行为,故我国民法典在立法时对于保证合同及其他担保合同的成立作出了审慎的要求,即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保证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此时保证合同并不成立。
如果第三人仅以口头形式进行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口头形式协议可能会因缺乏证据效力而难断是非。故在设立保证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详细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并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第三人为“中间人”,其仅仅是一个见证人或者牵线人,也就是为双方的交易进行联系,至于是否交易成功中间人无法预料。双方发生纠纷,中间人也仅仅只是一个证明人的作用,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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