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在二审中又要求作为共同被告的被上诉人分别承担责任的,应视为上诉人同意了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处理。
裁判要旨:
对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对于诉讼标的不同但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其中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通过言语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所以,原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在二审中又要求作为共同被告的被上诉人分别承担责任的,应视为上诉人同意了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处理。
案例文号:(2004)民二终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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