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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09-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解释文号:法释〔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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