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优惠券案:虚拟财产设置隐形使用门槛构成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孙某诉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平台以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也增强了消费者用户黏性,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该案明确经营者对于电子优惠券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附着在优惠券上的具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对电子优惠券设置兑换时限、使用规则、限制条件或指定内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无法确定电子优惠券价值的,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确定赔付金额。
二、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电子商城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中,使用在该活动中获得的19999超级币兑换一张名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兑换列表显示:优惠券标题“滔搏满299减299”,超级币“19999”,“共20份已兑20份”,“已兑换”。涉案优惠券左侧配有耐克短袖T恤图案。在使用该优惠券过程中,孙某被告知仅适用于涉案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孙某遂起诉称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应退还该优惠券的标注价值2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897元。
三、裁判要点
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是否构成欺诈
涉案优惠券在兑换前左侧配图显示商品为耐克短袖T恤,与该优惠券使用范围基本一致。且根据孙某提供的蓝牙耳机、洗发水等其他优惠券列表可以看出,活动所设优惠券均为特定商品券,并无通用券。在涉案优惠券的“使用界面”“详细信息”页面中也进一步标明了店铺、品牌、使用期限、商品型号等信息。孙某主张涉案优惠券标题中仅写明“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并未提前标注“耐克短袖T恤”等限制条件,结合某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同类优惠券名称标示和涉案优惠券不同页面标示信息情况,可以认定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中,孙某提供了涉案优惠券兑换前后截图。在兑换前,优惠券界面显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在兑换后,界面显示“限商品:此优惠券仅限该店铺内某些商品使用”,商品详情界面仅有两款短袖T恤可选。可见,涉案优惠券关于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必须在用户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进行退回操作。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的主办方、组织者,在“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中并未提前标注优惠券可适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条件等限制性信息,即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
涉案“优惠券”的价值认定
本案中,孙某按照《“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完成签到、邀请好友等系列行为,使用其获得的19999超级币,并选择兑换了涉案优惠券。该券具有三个特殊性:一是虚拟性,储存于网络平台的服务器中,不能提取变现;二是依附性,获取与使用均需要满足“满299”的条件,而且局限在“超级城市”活动中的“滔搏”店铺内,而目前该活动已下架;三是涉案优惠券系“超级城市”促销行为,该券本身不具有流通性,无明确的货币兑换价值。因此,本案中确定涉案优惠券价值,是赔偿孙某经济损失的前提要件。
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涉案优惠券价值可参照以下三种标准:一是标注价值。涉案优惠券标题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按照文义解释,即购买商品价格超过299元,可享受299元的减免优惠。根据标注信息,其价值可认定为299元;二是超级币对价。涉案优惠券是孙某使用某电子商城发放的19999超级币兑换而得,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即19999超级币价值。根据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超级币与某豆的对价标准为2000超级币可兑换“幸运宝箱”内含500某豆(价值5元),可推算出19999超级币价值约为49.9元,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可认定为49.9元;三是订单价格。孙某提供的订单截图显示,使用该优惠券下单购买的短袖T恤券后价69元,因此根据订单商品价值,可认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69元。
从标题上看,“滔搏满299减299元优惠券”即表明该优惠券最大可实现价值为299元。从数量上,“共20份已兑20份”即表明该优惠券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因此不能仅以对应的19999超级币及某豆来确定价值。此外,庭审中孙某还主张19999超级币并非无偿赠送,而是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做任务,帮助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进行推广,亦应作为涉案优惠券价值的参考因素。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上述因素情况,主要参照涉案优惠券标注金额,酌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299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孙某29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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