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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曹德峰与李寿红、曹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规则解析】:

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案例文号】:(2013)济民五终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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