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的多重让与中应由哪一方受让人取得债权?
我国《合同法》未对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规则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债权人将其债权多重让与,究竟由哪一方取得债权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推定,民间借贷债权人多重让与债权的情况下,应以先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后通知或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是针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而言的,不涉及债权多重让与中的第三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即达成债权让与。因此,应以民间借贷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先后作为判断受让人的优先顺序。
笔者认为,在债权多重让与情况下,应以先通知的债权让与优先于后通知或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六还是以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先后判断受让人的优先顺序六取决于规制债权多重让与的立法价值取向。债权多重让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依据合同成立确定优先规则的,不论是否通知债务人,先受让人都确定地取得债权,这有利于保障先受让人的利益。依据通知先后确立优先规则的,则侧重于保护积极督促债权让与人履行通知义务或积极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从公平原则而言,债权让与的先受让人应该受到保护,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多重让与中善意第。人的利益。从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文义上解读,该款规定针对的是债务人,赋予债务人得以对抗债权让与的抗辩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立法模式的争议可以在实践中相互结合,由先受让人合法取得债权,后受让人可以主张向原债权人赔偿的方式较为适宜。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从文义上解读,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债务人,赋予债务人得以对抗债权让与的抗辩权,但并未提及多重让与中的第三人,而类推适用对债务人的规定需要有条件限制。债权多重让与的情况下,对于先受让人来说,其与债权让与人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之时,债权让与即生效,无论是否通知债务人,都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先受让人可以取得债权。而多重让与的后受让人在先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可以以违约请求权请求原债权人赔偿损失。
对于债务人来说,在多重让与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先让与通知中的受让人履行。当然,为避免现实中产生纠纷,重视履行通知义务至关重要,先受让人及时督促债权出让人履行通知义务或自己积极履行通知义务是最为有效的。
审判实践中,确有债权让与人在让与债权后,又向第三人让与债权,且与第= 人串通,造成该第三人是先受让人的假象。此种情形下,一般都是尚未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通知之时,先受让人负担的举证责任较难实现。此时,不能因为先受让人举证责任困难而对依据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顺序产生怀疑,应当坚持这一顺序。毕竟,举证责任困难并不是颠倒或者混乱债权受让顺序的法定依据和理由。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后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债权,则应当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由后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债权。先受让人应当向债权让与人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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