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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免费领养”套路深 注意防范新骗局

日期:2023-05-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宠物“免费领养”套路深 注意防范新骗局

作者:杨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饲养宠物日益成为民众生活的重要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被遗弃的宠物数量也不在少数,于是宠物领养应运而生。领养宠物的本意是减少流浪动物,给它们一个温暖的家,但近期宠物免费领养骗局频发,充斥线上线下,亟待被领养的宠物后面隐藏着层层加价、捆绑消费甚或诈骗犯罪等一系列套路,让人很难识别而掉入宠物领养陷阱。人们在生活中该如何免费领养宠物呢?又该如何识破这些骗局呢?

宠物免费领养套路多,免费领养纠纷频发

一些送养人或者宠物店主打着免费领养宠物的旗号,以“为宠物好”“关心宠物”等各种名义,利用领养人的爱心,以捆绑销售高价劣质宠物玩具、零食和用品或者签订固定购买协议等方式套路领养人,使其付出超过宠物本身价值的成本,以此牟取利益。免费送养宠物最后却成了“强卖”,被套路的领养人质疑宠物领养协议是否公平合理,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以捆绑销售高价劣质宠物玩具、零食和用品为例,小张在免费领养宠物狗时就遭遇了一波这样的套路。小张和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时,被对方告知,宠物狗已经接种两针疫苗再加上第三针疫苗需要小张补偿疫苗费用共计788元,小张认为情理之中,于是爽快支付。正准备带宠物狗离开时又被店主拉住,对方声称,小狗需要定期美容,宠物狗前主人在这里购买过一张650元的洗澡卡可以继续使用。之后,店主又以宠物狗年纪小去新家容易拉肚子为由要求小张购买“原狗粮”、配套羊奶粉以及益生菌等,小张一共支付1700余元。后来,小张上网查看发现,这些产品的报价均远超实际价格。不仅如此,宠物狗在领养后第三天就生病了。自费检查结果显示,宠物狗感染了病毒。小张去宠物店维权,店主称“狗狗已经接种两针疫苗”但不能出示任何凭证,第三针疫苗必须和狂犬疫苗捆绑使用,在店内接种第三针疫苗就必须先缴纳300元的狂犬疫苗费用。而针对维权宠物领养人,店主仅表示“宠物死了,免费换,但绝不退”。

以签订固定购买协议为例,小李也曾被这种方式“套路”。小李在宠物店“免费领养”了一只蓝猫,但需要签订宠物用品购买协议,每月固定消费300多元,为期12个月。后续购买宠物用品时,小李发现,自己高价购得的猫粮为杂牌猫粮,并不适合猫咪食用,而猫砂则含有大量粉尘,结团除臭效果几乎没有。想要解除购买协议,就必须支付远超猫咪市场价的违约金,即使后续猫咪生病死亡,领养人也必须买够12个月宠物用品。

那么上述宠物免费领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如果领养人违约没有遵守协议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

依法订立的免费领养协议,违约可能需担责

就宠物送养方与领养方订立的合同性质而言,从内容上看,双方订立的《宠物领养协议》一般约定宠物送养方将宠物交由领养方免费领养,领养方并不需要为此向送养方支付相应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领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宠物领养协议》一般还约定由领养方每月向送养方购买一定价值的宠物生活用品,这种附加了购买宠物生活用品义务的合同故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种固定购买协议除了作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之外,在送养人和领养人双方之间也成立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2月,小明作为甲方与小红作为乙方签订了《免费领养合同》,约定小红的权利和义务:小红领养小明宠物猫一只(1300元);合同期限为15个月,小红在合同期限内每个月到小明的宠物店消费最低240元;小红如有任何事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向小明赔付1000元和猫咪原价。合同签订后,小红按照约定支付了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5期最低消费金额共计1200元,但未支付剩余10个月的最低消费金额2400元。因此,小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免费领养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明将宠物猫交付小红后,小红未按合同约定向小明支付每期的最低消费金额,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宠物猫费用和赔偿的民事责任。小明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宠物猫费用1300元和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红向小明支付宠物猫费用1300元和赔偿1000元,共计2300元。

时下,很多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一般都如小红与小明的约定,领养宠物的同时伴随其他义务,这种附随义务表现为支付押金、捆绑消费、送养人定期探视等形式。如果领养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约定,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如果被免费领养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送养人作为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约定了固定购买宠物用品等附随义务,送养人应当在附随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面临领养人拒绝接受宠物或者解除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还规定了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送养人明知宠物存在问题,故意不告知领养人,后宠物咬伤别人领养人遭受损失的,则送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假借免费领养宠物名义诈骗,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虽然存在领养套路,但是宠物是真实存在的,支付相应对价后,确定能领养到宠物。更有甚者,在网站上发布虚假免费宠物领养信息,虚构宠物送养事实,在对方支付托运费等费用后,将其拉黑,诈骗他人钱财。

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李某、张某一起谋划实施网络诈骗,由李某在互联网购买虚假速运有限公司网站。由张某找到朱某,委托朱某帮忙在互联网发布送养宠物等虚假信息的网帖和帮忙收款,在发布的网帖上留下吴某、张某、李某各自的QQ号供有收养宠物意愿的网民联系。当有网民通过上述QQ号联系三人时,三人相互配合,以接受送养宠物必须缴交快递费、空运氧气箱费、办理提货卡工本费和押金等名目诱导被害人转账支付,在被害人按要求支付完相关项目的费用后,吴某等人又以被害人转账金额没有含1毛钱的尾数导致系统无法识别,要求被害人重新转账激活系统等借口,诱导被害人不断转账,直到被害人觉察被骗后,就将被害人拉黑。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李某、张某相互配合,先后骗取15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4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李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种“免费领养宠物”新型诈骗犯罪一般以经常上网的年轻人为诈骗对象,诈骗分子以异地跨省等原因收取航空托运费、笼子费为由骗取钱财。诈骗分子多以物流公司为载体,诈骗喜欢养宠物的爱心人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以虚构免费送养宠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

“免费领养宠物”是一种流行于网络的新型诈骗手法。对于网上发布的“免费领养宠物”的信息,领养人需要仔细核对,切勿同情心泛滥或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对方。领养宠物最好选择同城当面领养,谨慎选择异地领养。宠物在外地时,领养人最好自己选择正规物流公司和货到付款方式,切勿轻易汇款或转账。一旦发现被骗,应保存证据,立即报警。

以领养代替购买的出发点是给濒临流浪困境的宠物一个温暖的家,如果这背后套路满满、充满算计甚至是诈骗,则丧失了原有之义,也让爱宠人士心寒。爱宠人士不仅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领养,积极维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查处套路领养的举报投诉,净化宠物市场的不良风气。宠物领养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也要把好平台关,审核领养信息的真实性,关注真实评价。一旦发现问题卖家,要及时下架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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