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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一般有股东内部转让、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回购和股权继承这五种形式,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的其他流转方式,即股权继承、股权赠与和离婚股权分割。
01
股权继承
(一)法律法规链接
《公司法》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案例分析
A公司的股东分别为甲、乙、丙、丁,股权比例分别为20%,50%,20%,10%,甲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余三个股东为自然人,2020年5月22日乙股东以自己的股权为甲公司的贷款做了质押担保。2021年12月15日,乙股东死亡。2022年5月10日,A公司有一笔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展期,但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贷款展期需要代表80%以上表决的股东签字。现在乙股东的继承人能否取得公司股权?
1、死亡股东的股权变更
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可凭继承公证书等资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草样规正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死亡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继承人应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东凭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章程中应制定的股权继承规则
(1)死亡股东的股权优先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明确价格的计算方式和购买方法。
(2)在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对其他股东购买股权及继承人继承股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防止相应股权的主体长期不确定。
(3)可以考虑对继承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限制,如规定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后,其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其他股东行使。
(4)对其他股东的购买股权程序或继承股权程序,如通知、递交继承人资料、价格确定、争议处理机制等尽可能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3、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怎么办?
继承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其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希望其他股东购买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
针对上述情形有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① 由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②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难以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其财产权利:则继承人可以先继承股东资格,取得股权,然后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为避免上述争议,建议在章程中对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如何处理进行规定。
4、继承人长期不继承股权,如何处理?
实务中,如果继承人长期怠于继承股权,将使公司部分股权的主体无法确定,使股东会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对此,有必要在章程中做出如下规定:如果继承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继承股权,其将丧失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有权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股权财产权利。同时为了防止死亡股东的股东权利长期无法行使,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死亡后至股权继承完成前其股东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行使。
02
股权赠与
(一)股权赠与的类型
1、内部赠与: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
2、外部赠与: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股权赠与的法律风险
1、对于受赠人而言,会面临赠与人单方面撤销赠与的风险。
2、股东内部赠与,可能会打破股东之间的原有持股比例的平衡,从而产生绝对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地位和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内部股权赠与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因此,为规避上述法律风险,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内部股权赠与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例如,未经全体股东表决同意,禁止股东之间赠与股权。
(三)股权赠与的纳税义务
1、对赠与人而言,如果赠与的对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视为有正当理由进行赠与,没有纳税义务。
如果向上述人以外的人赠与股权,将视为无合理性的无偿转让股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人。赠与人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对受赠人而言,现行法律及全国性法规、文件对受赠人的纳税义务没有定。但是,在有些省市,如广东,出台了地方性文件,如果受赠人与赠与人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03
离婚股权分割
(一)法律法规链接
1、《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持有的股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在离婚时,也可对一方名下的股权进行分割。
3、《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在进行股权分割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夫妻股权分割的相关处理规则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的比例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由其他股东购买相应的股权。人民法院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分配给当事人。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视为其同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公司章程对夫妻股权分割进行规定
1、规定夫妻婚内不得将一方持有的股权约定给另一方所有。
2、对于离婚股权分割,可以规定股东不得将其股权分割给夫妻另一方。也可以对股权分割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3、在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股权分割的价格确定。股权分割不需要支付对价(如约定夫妻各持有一半股权),有的夫妻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故意将股权价格提高,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章程中明确价格确定方法,如规定其他股东如对股权分割确定的价格有异议,或者夫妻无法确定股权价格时,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价格或评估价格,由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04
萍论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继承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继承股权,其将丧失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有权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股权财产权利。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可以经过协商转让给他人。
2、股权赠与有股东对公司内其他股东赠与和向公司外第三人赠与两种类型,股权赠与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受赠人可能会面临赠与人撤销赠与,受赠人与赠与人不具有特殊法律关系的要承担纳税的义务。
3、夫妻离婚股权分割需要协商一致并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夫妻婚内不得将一方持有的股权约定给另一方所有,为了规避夫妻恶意提高股价的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价格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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