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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粉丝账号获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吗?

日期:2023-05-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粉丝账号获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吗?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涂国华

【案情】

张三通过他人认证了数十多个微信号,并利用这些微信号注册开通微信视频号、公众号,通过定期发布、更新具有诱导性的视频和文章吸引粉丝,当粉丝达到一定数量后,将这些粉丝账号即微信号卖给其他人,非法获利5余万元。

【分歧】

对于张三和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社会,粉丝账号是虚拟信息,买卖粉丝账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粉丝账号是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已经包含了手机号、身份证号、公民姓名等信息,其买卖粉丝账号的实质是将特定对象的微信账号卖给他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已经成为公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信账号不但具备通讯功能,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是通过电话号码进行绑定的,微信号在实名认证之后,就间接地和身份证信息进行了关联,已经包含了手机号、身份证号、公民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因此,微信账号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粉丝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三通过定期发布、更新美女等具有诱导性的视频和文章吸引粉丝,即获取粉丝微信账号,其买卖粉丝账号的行为实质是将特定对象的微信账号卖给他人,因此,张三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被售卖的微信号,很多会流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虚假购物等犯罪团伙手中,被用于违法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密切关联,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张三将粉丝账号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足以使权利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陷入高风险状态。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应认定张三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综上,张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不特定人的微信号,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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