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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的认定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本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的认定

作者:兰国彭,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土地面积2.86亩,发包方为原古墙村10社。原告钟某曾系盘龙镇原古墙村7社村民,承包了盘龙镇原古墙村7社3.97亩土地。2003年9月7日,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时任社长李某处理其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钟某的妻子张乙在委托书上签字捺印。后盘龙镇原古墙村7社、10社等变更为盘龙镇古墙村8社。2003年9月15日,李某代理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二轮土地转包合同》,约定钟某将坟坝田、岔冲田两块面积0.89亩转包给张甲,并由张甲承担相应土地农税。合同的右上角载明“原钟某经营权上坟坝田、岔冲田作废”。原荣昌县盘龙镇古墙村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编号为0910330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新增承包土地登记,李某在发包方签章处加盖“李某印”。

2004年8月30日,发包方原荣昌县盘龙镇古墙村8社(现为荣昌区盘龙镇大建社区十七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重庆市荣昌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总面积3.2亩。相关的《荣昌县农村土地承包(变更)分户登记表》《荣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颁证入户核实表》及2010年颁发给张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将涉案0.89亩田地登记到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下。2020年10月10日,钟某诉至荣昌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相应承包土地变更行为违法及相关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并将涉案承包土地返还原告。

【裁判结果】

荣昌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遂作出(2020)渝0153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告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分歧】

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轮土地转包合同》法律性质应如何认定,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轮土地转包合同》系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将涉案土地转包给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涉案土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轮土地转包合同》实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获得了发包方的同意,该合同对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有约束力。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其委托李某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的《二轮土地转包合同》系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将涉案土地转包给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涉案土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委托李某与其签订的《二轮土地转包合同》已经注明“原钟某经营权上坟坝田、岔冲田作废”,涉案土地已经变更到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下,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丧失对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取得了对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钟某的妻子张乙向李某出具《委托书》,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也认可该《委托书》,则该《委托书》系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代理关系内部对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李某有约束力。李某在代理权限内,以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发生效力。《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李某(本社)同志全权处理(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及相关的政策)”,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李某可以依照国家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代理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可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次,李某代理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的《二轮土地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二轮土地转包合同》右上角载明的“原钟某经营权上坟坝田、岔冲田作废”,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该内容是合同签订后书写,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该内容系合同内容,是签订合同时就载明在合同上的,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根据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代理人李某的陈述,该内容是签订合同当天书写,而签订合同时,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并未在场,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内容是《二轮土地转包合同》的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二轮土地转包合同》名为土地转包,但根据“原钟某经营权上坟坝田、岔冲田作废”,及签订该合同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重庆市荣昌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增加的涉案土地,两次土地确权情况及农业税缴纳情况可知,《二轮土地转包合同》实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实质上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

最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将涉案土地登记在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下系完善承包地转让的合法行为,发包方与张甲农村承包经营户就包含涉案土地在内的土地签订《重庆市荣昌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故对钟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农村土地流转对盘活农村土地、增加村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等具有重大意义,但土地流转中,往往面临法律意识薄弱、代理混乱、流转协议及流转手续不规范、不明确等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监督,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土地流转案件中要细化开展对村民举证的指导工作,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从而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土地流转的稳定性。

本案一审案号:(2020)渝0153民初3981号

本案二审案号:(2020)渝05民终8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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