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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重婚认定

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妨碍婚姻家庭刑事犯罪

日期:2012-05-01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468次 [字体: ] 背景色:        

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45条仅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依据第49条的规定,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文,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专设家庭暴力罪,对于实施家庭暴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按其情节后果,分别适用有关虐待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规定。

1、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前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的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以重婚罪论处。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已经逐渐废除了事实婚姻制度。但上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刑法领域对行为人仍然按照重婚罪论处。二是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了重婚罪的共犯,也应按照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有配偶者重婚,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如确实不知他人为有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对其不应按重婚罪处理。

2、虐待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行为的特点,一是残酷性,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二是长期性,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摧残。父母偶尔对犯错误的子女进行打骂、体罚,不应当认定为虐待罪。长期性也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根据(刑法)的规定,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3、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承担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扶养义务人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括能力的扶养权利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是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如果行为人因确实没有负担能力而拒绝扶养的,不构成遗弃罪。仅有遗弃行为尚不足以定罪,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遗弃罪。

一般说来,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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