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作虚假陈述并阻碍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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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一企图拖延诉讼、逃避责任,故意作虚假陈述并改变笔迹使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结论,从而严重妨碍法院案件审理的当事人钱某罚款1万元。
钱某在当地一布行购买布料,2018年10月,双方经结算,钱某欠布行货款2万元,于是出具欠条一张。次年2月钱某支付2000元后,余款一直未付。之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支付货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但被告钱某当庭否认该欠条是其本人书写,在法庭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钱某仍否认欠条是其本人所书写,并当庭申请要求做笔迹鉴定。
经了解得知,钱某在其他法院审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也申请了笔迹鉴定。由于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且拒不提供案涉笔迹形成时间等,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最终,因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却不能被判付款。
该案中,钱某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故伎重演,在提供鉴定比对样本时,故意放慢书写速度,企图以此改变其笔迹特征,且在法官督促其要按原有书写习惯自然书写时,钱某狡辩称其平时一直都是这样书写。因钱某提供的字迹样本不充分,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于是要求钱某补充“2018年前后书写的自然样本”和“欠条字迹实验样本3页”。而钱某在法院和原告的见证下,再次故意放慢速度书写,并声称找不到2018年前后自己书写的自然样本,无法提供。
因钱某近几年来与多人发生合同纠纷,郫都区法院法官通过成都当地关联案件查询,发现钱某在多个法院涉诉,并在另一法院发现其于2018年12月在一案件笔录上的签名与其在该案欠条上的签名基本一致。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份庭审笔录,并以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一。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欠条是钱某书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郫都区法院根据钱某的违法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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