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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店老板“不务正业”,给人看病误人误己

日期:2023-0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电脑店老板“不务正业”,给人看病误人误己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代苗 朱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生了病要去哪?自然要去医院。可有些人偏偏爱图省事,喜欢“乱投医”。近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原告李某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被告张某“医嘱”下进行治疗,直到身体产生不良反应后才匆匆去医院就诊,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张某、李某均住某小区,平日里时常见面。张某系个体户,经营一家电脑维修店。某日张某接到李某电话,称家中电脑有问题需要要修理,于是张某上门服务。期间双方聊起家常,李某提出自己下楼时不小心扭到脚踝,听说张某家中父亲从医几十年,张某也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为省去到医院做各种检查的花费以及来回奔波的不便,想请张某在家里给自己进行吊水治疗。因张某平时也经常为邻居扎针吊水,并未多想就答应了。经简单检查后张某告知李某就是普通扭伤,于是让李某购买林可霉素等药品静脉输液,并外用膏药等治疗。当天,张某为李某扎针之后就离开了李某家,之后的几天张某也每天上门为李某吊水扎针。

然而吊水六天后的李某逐渐感到身体不适,开始出现尿红、腹痛等严重症状,其家人将其送至医院后,诊断为急性肾衰竭、间质性肾炎,虽经一个月的治疗后出院,但仍需口服药物治疗并定期检查。

李某出院后找到张某理论,认为自己身体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张某的“误诊”,张某应该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而张某则认为自己因不具备行医资格给李某诊疗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并且是李某主动要求进行的吊水行为,自己也并未开具药方和收取诊疗费用,属于义务帮助,且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20000元治疗费用,李某的损害后果与自己的吊水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不需要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次协商后仍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有责任,被告张某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私自给原告李某进行诊治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李某是按照张某交代的药品名称购买的治疗药物,原告的身体损伤亦与张某每天上门扎针吊水有直接关系,虽被告张某已受到行政处罚,但仍需对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而原告李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在明知张某不是专业医生的情况下,仍按照张某的“医嘱”治病长达6天,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34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就医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就诊,找执业医师开药,到正规药店购药用药,以免延误病情,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一味贪图省事、方便,既不能有效抵制非法行医这种行为,还是对自身健康的不负责任。而对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来说,也要加强自我管理,不要自诩“医疗世家”等,认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便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不仅害人害己,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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