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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气氛中的“闹心事”

日期:2023-01-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节日气氛中的“闹心事”

作者:东台市人民法院 徐惠琴 贺慧梅,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节日的欢快氛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打破,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王某前往东台某小区探望其父母,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小区北侧地面处,车辆右前侧约2米处有斗香在燃烧。王某刚刚锁车离开不久就听到有人喊“起火啦,起火啦”,王某好奇的下楼观望,哪知原来自己的车被熊熊大火包围了,经过小区群众及消防队员的合力灭火,哪知火是被扑灭了,车子被全部烧毁了。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燃烧的斗香高温引燃轿车可燃物所致。王某又急又气,寻找斗香燃放者未果准备自认倒霉,转而又想小区物业对斗香燃放未进行管理,于是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未能调解成功,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对王某的车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又没有燃放斗香,凭什么赔偿?”物业公司负责人气愤的说到。承办法官耐心的对法律进行解读:“物业公司与小区签订《盐城市物业服务合同》,基于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相关物业使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此处受物业公司保障的人员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含居住于小区的业主,还应包含经过物业公司允许进入小区的访客,王某父母居住于该小区,王某作为访客,其车辆进入小区,该车辆应在物业公司安全保障范围之内。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和疏导,确保进入小区的车辆有位可停且停放有序。本案中,王某车辆进入小区后停放在距离斗香不远处,物业公司未能引导王某的车辆有序停放,对该车辆的停放疏于管理,应当认定物业方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安全巡查合同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比例不宜过大。综合考虑物业公司违约程度、王某遭受的损失后果,物业公司的违约与损失后果的关联度,物业公司对王某的车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负责人听了法官的解释后心悦诚服,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并表示今后会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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