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辱骂证人 法院开出2000元“罚单”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高峰 史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不但是法律义务,而且受法律保护。日前,因辱骂、侮辱证人,宜兴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史某采取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2020年11月,宜兴法院受理黄某与史某离婚纠纷再审一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经法庭准许,再审申请人黄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被申请人史某自认为证人李某作证的内容不真实,便怀恨在心,于当天下午拨打电话辱骂、侮辱证人李某。李某对史某的来电进行了录音,并把录音资料递交给了法院。法院立即传唤史某进行调查,面对证据,史某主动承认了辱骂证人的事实。
宜兴法院认为,史某用侮辱性语言辱骂证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史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史某随后主动缴纳了罚款,进行自我检讨并向证人道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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