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 责任推脱不了
作者:吴振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原告陈某系一名汽车修理工,20岁开始就跟随师傅在一修理铺维修汽车。随着修理铺老板生意越做越大,老板在2011年注册成立了自己的汽车维修公司,并且承包了数家物流公司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此时的陈某已经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带领一帮维修工人整天忙于工作,上班一身汗,下班一身油。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物流车辆驾驶员休息,车辆集中维护保养,维修工人要放弃节假日休息,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尽管陈某的月工资近万元,但是还是因工作太忙,在2012年上半年与老板发生冲突,一气之下离厂回家,半年之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又回到公司工作,2015年至2019年期间,应公司的要求,原告曾多次与数家物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20年1月,陈某再次与维修公司签订合同,2020年9月,公司以陈某经常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在公司内张贴公告,将陈某辞退,引发了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年限较长,但是2012年3月份因双方发生矛盾没有上班,且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被告的工作期限应当自2012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称2020年1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首先,原告是汽车修理工,被告陈述的数家物流公司车辆均是被告公司维修保养,也就是说物流公司根本不需要修理工;其次,原告在2019年12月签署与一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没有记载劳动合同的期限,在签署解除合同之后,原告的工资一直由被告公司委托物流公司代发;第三,从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显示,原告并不是2020年1月才入职被告公司的。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被告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八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原告主张按照20个月的标准赔偿,不予支持。判决之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动,被告公司变更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变更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被告公司以原告无故旷工违反修理厂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原告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所以被告公司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本案据此作出了判决。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希望劳动者踏实工作,合理表达诉求,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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