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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十年的儿子,被宣告死亡,竟然“亡者归来”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失踪十年的儿子,被宣告死亡,竟然“亡者归来”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蒋小云 曾凡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多年杳无音讯,失踪十余年,被法院宣告死亡四年多的儿子,竟然回家了,老父亲喜极而泣,马上到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撤销宣告死亡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第一时间作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让“死亡”多年的当事人重新“活”了过来。

2010年符某的儿子小符与家人发生矛盾,负气后外出打工,一去就杳无音讯,再也没有没有回来,符某多方打听,报警查找,但均没有找到任何线索。为了解决小符失踪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无奈符某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符死亡。如东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份发出寻找小符的公告,公告发出一年后,仍未有小符的线索,法院认为,申请人符某系小符的父亲,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小符死亡。小符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公告寻找无果,对符某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宣告小符死亡。

2021年3月初小符竟然意外地独自回到家中,符某看到阔别十余年的儿子,喜极而泣。在家团聚后,符某想到现在小符还处于“被死亡”的状态,经过咨询后,领着小符到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如东法院受理本案后,审查认为死亡宣告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当下落不明人被判决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应当对原死亡宣告予以撤销。现小符已经重新出现,申请人符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对小符的死亡宣告,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撤销小符死亡宣告的判决。

评析

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我国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日期即为该自然人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产生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将导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死亡,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要发生变动,如其财产将被继承,配偶可以再婚、户籍注销等。

因为死亡宣告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的推定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确定。当该自然人重新出现,或确知道其下落的,应当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是必须要查明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但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如果配偶没有再婚,婚姻关系可以自动恢复。如果配偶已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新配偶死亡,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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