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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为马,谁收款就告谁?判驳!

日期:2023-01-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指鹿为马,谁收款就告谁?判驳!

作者: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黄晔 骆文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介绍

童某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艺剪理发店(以下简称“理发店”)归还其借款2.5万元,并提供了其于2021年7月4日向该理发店支付宝账户转账2.5万元的凭证,称该款系由理发店经营者陈某向其所借,其向理发店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扫码完成交付。

理发店经营者陈某委托其丈夫何某代理参与诉讼。何某到庭辩称,童某扫码支付的收款二维码抬头为理发店,绑定手机号为其名下号码,当时实际是案外人罗某向童某借款,因罗某没有支付宝,要求其帮忙使用支付宝账户收款。何某向法院提供支付宝转账凭证,显示其收到童某款项后半小时悉数通过微信向罗某进行转账。

经法院传唤,罗某到庭作证,罗某认可何某所述,案涉2.5万元确为其向童某借款,其曾向童某出具借条,并且已向童某通过微信还款9笔,每笔500元,当初承诺童某借2.5万元一个月,归还3万元。罗某提供了向童某还款的相应微信转账凭证,还提供了其与童某于2021年9月22日的录音。录音中,罗某称:“你认我,这钱我不会少你一分钱”,童某称:“你前面说一天500我也应允了”、“跟你说现在也没有说叫你一次性给我还清,你每天最起码还500,你也承诺还500你也答应每天还了,你这样高的我每天还要问你要”、“我们不说3万元,你本钱总要给吧,现在本钱都不给”等。

经过审理,法官向其释明败诉风险后,童某仍坚持理发店为借款主体,要求理发店还款。

审判结果

驳回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原因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理发店提供的何某微信转账记录、罗某的证人证言以及童某与罗某的通话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理发店抗辩之事实。尤其,在童某与罗某的通话中,童某认可借款人为罗某,提及的转账金额、本金金额与罗某所述经过完全吻合。根据现有证据,案涉2.5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应系建立于童某与罗某之间,法院依法认定童某与理发店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对童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倡导尊重事实、诚信诉讼。常有当事人会出于便于诉讼、实现债权的目的而指鹿为马,将非合同关系相对人作为被告诉至法庭。须知,此种违背客观事实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目的,承担败诉后果,还可能因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而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根据本案案情,还希望对大家进行一个提醒。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转账已经成为日常支付手段,既留痕又便捷。但在代人收取、支付款项时,应注意适当保留一定证据,如在操作转账时可以进行附言备注,同时可通过短信、微信等文字通讯工具将事实固定。日常生活中培养证据意识,本案的收款人如无充分证据,恐也难以呈现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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