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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骂人泄私愤,赔钱!

日期:2023-0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络平台骂人泄私愤,赔钱!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仲进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侵权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被告姚某在为原告吴某家做装潢时,因施工质量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吴某扣下一万元施工款没有给姚某。2021年春节前,姚某去吴某家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后经派出所处理,双方达成意见,同意吴某给付姚某7000元,欠款一笔勾销。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然而,却因为姚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的一条短视频,再起波澜。

姚某觉得在派出所调解时,吴某给付的钱过少,一时气不过,便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称吴某是个“大老赖”“孬种”等,引起多人观看、点赞、评论和转发。吴某亲戚看到视频后将此事告知了吴某,吴某浏览过视频后发现是姚某在辱骂自己,于是立刻向派出所报警。警方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对姚某予以500元行政处罚,姚某随后删除了相关视频。

吴某认为姚某所发布的视频在春节期间被广泛的浏览、传播,对其自身的名誉和正常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姚某对自己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辱骂吴某的行为予以认可。经承办法官调解,依据《民法典》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等法律条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在该网络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视频一条,视频保存、发布七日后方可删除,此外,姚某还需向吴某赔偿精神损失等合计4000元。

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公民也须遵守法律秩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莫因一时气愤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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