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放弃继承权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答案是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这里的“继承开始后”,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开始的。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继承无从谈起,也就谈不上放弃继承了。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的,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一般是无效的,可以反悔的,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如果该放弃表示是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如果继续享有继承权将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则不可以反悔,如果反悔而提出请求继承遗产的,人民法院也不应该支持的。北京的法院通常就是这么执行的。
这里的“遗产处理前”或者“遗产分割前”,可以理解就是一个意思,一般指的是已经办理了生效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的继承裁判文书,到这个阶段就代表遗产已经继承完毕了,已经归属继承人所有了,如果继承人在这个时候表示放弃的,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继承人自己对已经继承得到的遗产的所有权。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