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遛狗不拴绳反被起诉,维护公益的心不容辜负
作者:郭晓华、张娜,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劝阻他人遛狗拴绳无效后,将遛狗者的背影照片发布至工作群内,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永川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某单位小区居民。某日,李某见张某从楼内牵着狗出来时将绳子取掉,便提醒其遛狗拴绳。张某回应:“你去告我噻!”双方因此发生短暂口角。李某随后用手机拍摄了张某离去的背影,并将该照片与单位后勤管理处关于养犬规定和友情提示的两块公示牌照片一同在单位群内发布,同时配文:“问一下,这个人是单位的?还是租房的?刚才出了楼栋就把狗放开了,已经遇到多次了。遛狗拴绳是国家法律规定。我告诉她要拴绳,这人口出恶言。”
次日上午,单位后勤管理处通过监控视频查找到了张某,通过电话向其作相关提醒后,又对李某进行了回复。当晚,李某与单位工作群群主取得联系,撤回了前一日所发的照片。
张某认为:李某擅自拍下其照片,上传至单位工作群,并配文称其口出恶言。该群成员均系两人同事,此事发生后,对其声誉产生了严重影响,对其生活和工作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故诉至永川法院,要求李某在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永川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是不少人的个人爱好,但动物存在固有危险性,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动物饲养人理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危险和损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动物饲养人按照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养犬人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城市居民小区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重点管理区域。本案中,原告携犬出居民楼后将犬绳取掉,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如前所述,由于动物固有的危险性,原告将狗绳取掉,可能对行人造成危险,故被告对原告进行劝诫属于正当合理的行为。且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规定,被告进行劝诫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被告将相关照片发到微信群,从其出发点和实际结果看也只是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系维护公共利益,虽然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但显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被告配发的相关文字与基本事实相符,没有捏造事实,也不存在任何侮辱诽谤的言辞,不会因此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原告的声誉受到影响,也只是原告自身的行为导致,与被告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永川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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