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生效判决却支付巨额代理费 法院:损害债权人权益 依法部分撤销
【案情回放】
张先生、小王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小王应支付老张770万元。老张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除寥寥3万余元外,小王名下竟无其他财产。进一步调查发现,小王于前案二审判决后一天之内向代理其二审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两次分别转账40万元和15万元。
老张认为,小王转移财产的行为,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应予撤销,遂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
老张诉称,二审代理费应在二审程序开始时就付款,但迟至二审判决且败诉后,小王还主动支付40万元这样一笔高额费用有违常理。至于执行阶段的代理费,小王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律师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诉讼服务。律所无权收取这两笔款项,应予退还。
小王与律所共同辩称,55万元费用是小王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的正常支出,未超出律师收费办法规定的额度,老张无权主张撤销。推迟支付40万元二审代理费,是小王资金紧张、双方协商后的结果。考虑小王后续仍需要法律服务,律所又建议签订执行阶段的代理合同,同时收取15万元代理费。执行程序中,律师也为小王起草多份文书提交给法院,律所有权收取代理费。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二审代理费40万元,老张虽表示质疑,但不足以否定相应合同的真实性,该合同成立于本案债权成立前,律所也提供了相应的诉讼代理服务。故对老张要求撤销小王支付40万元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小王支付的执行阶段代理费15万元,法院认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小王在付清二审代理费后,本应积极筹措资金以备付款于老张,但其选择将剩余的大多数款项用于聘请律师,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损害了老张的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之一。无论有无代理执行案件,律所都应当积极引导小王履行生效判决。其知晓小王资金紧张,还建议聘请其代理执行案件,并即刻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并非善意。且后期诉讼代理服务也仅限财产申报,极为有限。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小王向律所支付15万元的行为。
法院提醒,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律师在履行代理人职责之外,更应当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本案中,小王和律所都明知生效判决确定了巨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小王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却仍然签订金额畸高的委托代理合同,主观上非善意,客观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裁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彭丽颖 张舒茜 朱晶晶 崔缤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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