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付款强行跳转至“家政加” 法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消费者选择使用“支付宝”操作付款,手机界面却跳转到了“家政加”的选择弹窗,这不仅导致用户反复付款失败,也让“支付宝”App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受到质疑,合作伙伴的投诉更是接连不断。为此,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斑马软件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2020年“双十一”前夕,支付宝公司紧急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1日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斑马软件公司立即停止对“支付宝”App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
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5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的主要经营者,对其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竞争利益。URL Scheme系iOS系统内App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用于识别特定手机App或功能模块,并实现各App之间的顺利跳转。支付宝公司在业内早已将“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以便各类应用软件识别。
然而,原告发现,斑马软件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一致的URL Scheme“alipay://”,该行为导致用户在使用“支付宝”App付款结算时,被强行跳转至“家政加”App。
原告认为,斑马软件公司强行“导流”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也不正当地利用了支付宝公司的市场成果,明显有悖于URL Scheme设置的相关行业惯例、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经核实,确认斑马软件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支付宝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被告辩称,“家政加”App与“支付宝”App主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URL Scheme设置相同,系由斑马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失误所致。不当跳转情况仅出现在已同时安装两款APP的苹果手机用户,在通过第三方App跳转至“支付宝”App操作支付过程中,且涉案行为存续时间较短、影响轻微,因此并不存在斑马软件公司抢夺用户流量、利用原告市场成果的动机。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不正当竞争之诉能否成立,取决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本案中,涉案行为已充分体现原、被告之间对流量等互联网经营利益的竞争,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相应事实基础。并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支付宝公司的流量利益和交易收益减损,用户评价降低,同时用户的选择权也受到了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支付宝公司出于行业惯例和提高指向性考虑,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被许可使用的“alipay”商标设定为“支付宝”App的URLScheme,并通过公示对其他开发者进行了必要告知。斑马软件公司作为“家政加”App的开发者,与“alipay”标识之间并无关联,其选择“alipay”作为其App的URL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对“支付宝”App正常运行的实质性妨碍,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故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除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被告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害、被告主观状态及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新型技术、业态和模式层出不穷,与之相伴的新类型网络纠纷也不断涌现。本案所涉及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并最终妨碍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该行为损害结果往往波及网络经营者、用户等多方面,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以促进公平竞争,引导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八)赔偿损失;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王英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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