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追偿”精神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
李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不久,杨某意外发现李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并在离婚不到两个月时间生育一子。杨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进行赔偿,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杨某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离婚后杨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履行夫妻间忠诚义务。李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并在离婚不到两个月时间生育了小孩,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且杨某在同意协议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故对杨某离婚后要求精神赔偿应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李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也伤害了杨某的个人感情,给其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即便双方在起诉前已经协议离婚,但是杨某在协议离婚时并不知情,且李某属于有意隐瞒,杨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中杨某离婚后主张精神赔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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