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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上树捅马蜂窝受伤,同行成年人需要赔偿吗

日期:2022-11-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人上树捅马蜂窝受伤,同行成年人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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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皮某某(未成年人)与朱某(成年人)、谷某某(未成年人)、吴某某(未成年人)相约去垫江县高安镇跳石村玩耍,当驾车来到跳石水库堤坝时,皮某某发现该堤坝上一制水厂前面的黄葛树上有一马蜂窝,朱某便提议将该马蜂窝捅下来,皮某某表示自愿攀上该黄葛树捅马蜂窝。因黄葛树不易攀登,皮某某最终在朱某的指引下攀爬上该黄葛树,吴某某在朱某的指示下寻找到一根黄葛树枝,并攀上黄葛树,由站在地上的谷某某将黄葛树枝传递给吴某某,再由吴某某将其传递给皮某某作为捅马蜂窝的工具。皮某某在捅马蜂窝时,被马蜂蜇伤,谷某某、吴某某当即对皮某某身上的蜂刺进行处理,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而遭受各项损失共计184767.33元。皮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作为未成年人的皮某某发现事发堤坝上的黄葛树上有马蜂窝时,作为成年人的朱某非但没有提醒皮某某捅该马蜂窝具有较大的现实危险性,反而提议将该马蜂窝捅下来,并愿意提供盛装马蜂窝的工具。而且,朱某还指使吴某某前去寻找捅马蜂窝的工具、为皮某某指引攀爬事发黄葛树的路径,皮某某被马蜂蜇伤后,朱某也未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施救。故朱某对于皮某某的受伤具有明显重大过错,该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朱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皮某某损失共计92383.67元。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即使是不具有监护职责的成年人也负有相应的保护责任。在不具有监护职责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约外出游玩过程中,该成年人有责任、有义务对同往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予以保护,当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可能危及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时,该成年人对同往的未成年人负有及时提醒并有效制止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应将同往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继续置于危险之中,否则该成年人应依法对同往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垫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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