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打成骨折,法院却判他自担主责,为何?
作者:王钰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杨某与沈某系邻居,2019年4月,杨某认为通往沈某家的木桥占用了其承包地,意欲拆毁,沈某认为木桥和便道在土地未承包到户时就已经修建,是占用的集体土地,遂找到杨某理论,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杨某捡起地上的砖头扔向沈某,没有打中,杨某又捡起砖头继续扔沈某,沈某则顺势捡起旁边的一根木棒,打向杨某的手部,致使杨某手部骨折。受伤后杨某住院治疗38天,支付医疗费用1万余元。出院后,杨某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意欲拆毁的木桥和便道已形成多年,到沈某家虽有其他道路可走,但三轮以上车辆通行,木桥是必经之路,拆除木桥确实会对沈某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杨某拆木桥时就应该预料到沈某会前来阻止,双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极大,杨某故意挑起矛盾,对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其次,在沈某前来阻止和理论的过程中,是杨某先用砖头砸沈某,率先将语言冲撞升级为肢体冲突,杨某对纠纷的发展具有重大过错。在杨某两次用砖头砸沈某未中的情况下,沈某顺手捡起木棒还击,其行为虽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砖头毕竟不同于枪械刀具,伤害力度有限,沈某完全可以选择先躲避平息矛盾,之后再通过正当途径维权。沈某虽不是挑起矛盾的一方,但在处理方式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沈某承担30%的责任,杨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杨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 语:本案中,杨某故意挑起矛盾,其后在争执过程中又率先动手,结果虽然受伤严重,却自行承担了主要责任。沈某本可以采取更为妥当的方式处理纠纷,而其怠于履行,也承担了一定责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远亲不如近邻”的俗语,邻里之间应该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即使有矛盾,也应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来解决。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未能恰当处理邻里纠纷,最终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沈某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是认为杨某扔砖头的行为不具有人身伤害的现实紧迫性,若杨某系持枪械刀具等攻击沈某,沈某还击即使造成杨某受损,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巫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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