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公路乱堆行为后被劝人死亡,劝阻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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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日,七十多岁的李某(化名)与妻女在重庆某乡村公路旁的田间拔草,李某将拔除的杂草堆放在公路上。同村的秦某路过看到后,劝阻李某不要将杂草乱扔在公路上,双方为此发生争论,随后秦某离开。同日下午,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脑疝形成、肺部感染、高血压病”。2018年2月25日,李某死亡。李某妻女遂将秦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将杂草随意堆放在公路上明显属于不当行为,秦某途经时劝阻李某的不当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双方争论过程中,秦某未使用辱骂言辞,亦未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即秦某的劝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故秦某主观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李某妻女亦未能举证证明秦某的正当劝阻行为与李某患“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脑疝形成”之后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李某妻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路系为方便公众通行而修建,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李某及其妻女在公路上堆放杂草的行为,虽未构成违法,但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可能会对公众通行造成阻碍。对于此类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人人皆可劝阻。秦某的劝阻行为并未超出明显限度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给予正面法律评价。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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