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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车商违反诚信原则隐瞒真实车况构成欺诈

日期:2022-10-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手车车商违反诚信原则隐瞒真实车况构成欺诈

作者:王勤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二手车车商应当如实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足以影响消费者做出决策的情况和信息,车商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简要案情】

2018年4月22日,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以88000元成交价将一辆逍客车卖给游某。除合同约定“因双方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辆,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均以签订合同之日为准,一经游某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外,合同中对于车辆具体状况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游某如约向王某支付购车款88000元,并将涉案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游某名下。嗣后,游某在保养车辆时,4S店告知车辆的众多零件被更换过,且发动机舱、驾驶舱零件均更换过,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原告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由被告王某返还其购车款88000元。王某称,其对二手车比较熟悉,是受朋友的委托帮忙出售涉案车辆。

原来,曾在2017年2月22日,涉案车辆在四川省某镇发生事故,在某公司进行维修时,对前保险杠、发动机护板、安全气囊等56处零部件进行更换,产生修理费58588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应否被撤销。

本案是二手车买卖纠纷。按照我国商务部于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涉案车辆发生过事故并进行过维修,包括前保险杠、发动机护板、安全气囊等56处车辆零部件进行过更换,共计产生修理费达58 588元的事实属实。王某作为二手车交易的卖方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买受人游某提供包括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及修理在内的相关真实信息。

对于二手车消费者而言,虽然其购买的是二手车,但应对车辆可能存在的损耗有合理预期,若其在交易过程中知晓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必然影响其购车意向或者至少影响交易价格。王某自称其对二手车比较熟悉,应当知道二手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是影响买受人购买意愿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其也应当有相应的渠道获取或者有足够的经验发现车辆因重大事故进行过修复的痕迹,却未将案涉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情况如实告知游某。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及维修的事实情况,而这一情况足以影响游某作出是否购买该车或者接受成交价格的选择,足以诱使游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游某与王某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王某向游某退还购车款88 0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从事民事交易活动时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待他人诚信不欺。从事民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要履行附随性合同义务,如卖方应如实告知对方标的物相关真实情况,包括品质、性能、使用、价值、权利、质量、检验等信息,使得买方与其信息对称。因为上述信息构成买卖双方谈判的“筹码”,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意愿。本案是发生在“二手车”市场的车商诚信不足,消费者遇陷阱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车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隐瞒真实车况,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了“二手车”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污染了市场经济环境,导致人们对“二手车”市场丧失信心,限制、阻碍整个“二手车”市场的发展。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裁判权,对车商掩盖事实真相,造成车况不透明的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引导和建立法治、诚信、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优化“二手车”市场环境,让人们重新树立信心,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二手车”市场等市场、行业暴露出唯利是图、弄虚作假、欺诈他人、背信弃义等导致“诚信危机”不良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损害,也构筑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的鸿沟。“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实守信是乃做人之本、立业之基、治国之道。诚信乃人立身之本,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人与人之间交往活动最不可或缺的就是信任,商场上也必须讲信用。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于企业而言,诚信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是一种“形象”,一种品牌和一种信誉,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基础。诚信是无形的财富,此种财富比真实的财富更可贵,因为它是一切价值的根基。这就要求从事经济交往的各方当事人要做到童叟无欺,重视信用,重视信誉,重视商品和服务质量。做出为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行为的,不管是个人或者企业终将会被社会和时代淘汰。

第三,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追求诚信,是中华民族不变的真理,诚信早已融入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成为中华文化基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小胜凭智,大胜靠德”,耍小聪明、尔虞我诈,虽看似占了一点小便宜,可不诚信所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是获得的“蝇头小利”所能够弥补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中国涌现出无数的企业,由弱及强,由强到大,树立了诚实守信的光辉典范。也只有诚实守信,才会收获丰厚的回报和长远发展的希望。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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