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癞蛤蟆”是犯罪?法院判了!——黄岛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野生蟾蜍在农村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
俗称“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
不仅是捕食害虫的能手,
还是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
更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正因其较高的经济和药用价值,
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频频向蟾蜍伸出黑手。
10月20日,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黄岛首例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极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宋某某,在青岛市某区某村北边水库捕捉蟾蜍。民警接到报警后,至二被告人家中现场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共计1006只,两栖纲无尾目黑斑侧褶蛙共计17只。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进行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便涉嫌非法狩猎罪。因此,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枪响之后,没有赢家”,保护野生动物关乎你我他,共同守护地球家园靠大家!
“三有”保护动物科普小知识
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外,癞蛤蟆、松鼠、野鸡、啄木鸟、山斑鸠等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它们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是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依据为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上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三有”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