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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拒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费遭退回

日期:2022-11-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鉴定机构拒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费遭退回

作者:沈阳东 赖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或许绝大多数人都清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那假如作出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庭,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近日,云阳法院受理刘某与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刘某申请对双方合伙完成的“云阳张家院子”项目劳务工程期间的合伙开支的合法性及投资款、收益情况进行鉴定,云阳法院遂委托重庆某会计事务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7月3日作出司法鉴定书。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刘某、唐某均对这份鉴定意见表示不满并提出异议。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数据失真、项目漏鉴等多处错误,并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

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该会计事务所发出出庭通知书,要求其派员于2020年7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到云阳法院接受询问。为确保信息无差,承办人还特意致电鉴定机构,对方明确表示将不会出庭,承办人见劝说无效,将相关法律后果详细告知该鉴定机构。

该会计事务所于2020年7月11日收到法院邮寄的出庭通知书后,未按时派员出庭接受询问。

因鉴定机构重庆某会计事务所未按时出庭接受质询,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法院再度电话联系该事务所负责人,告知其应退回申请人刘某的鉴定费5万元。经三方沟通,鉴定费用于次日退回刘某账户。

中途生变,欣慰的是,这一插曲并未导致案件时效进一步延长,综合案情并慎重思考、协商后,刘某、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本案所涉,便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及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01

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此时,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回答有争议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比如,鉴定意见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

02

鉴定人不出庭,鉴定结论效力

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不能认定为证据的,人民法院不得采纳,否则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03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鉴定意见失去证据能力。

2.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人拒不返还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来获得相应救济。

3.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警告,责令改正,给予停业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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