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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慈母替儿还债:法庭上她拿出了用袜子包裹好的1万块钱

日期:2022-11-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63岁慈母替儿还债:法庭上她拿出了用袜子包裹好的1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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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近日,在南川法院大观法庭发生的一幕令人动容,一名63岁的母亲江某来到法庭,主动请求替儿子王某某还清债款,将11800元现金当庭交付给原告叶某某。

2019年4月到8月期间,被告王某某多次从原告叶某某门市赊购货物,经两次结算后,王某某仍下欠叶某某货款11813元。叶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催收未果,直至王某某手机停机再无法取得联系,遂将王某某起诉至南川法院。

由于王某某所欠债务较多,已外出躲债,目前下落不明,大观法庭送达干警寻至王某某家时,其父母正在田里插秧,听闻儿子被起诉至法院,二老无奈叹气。经过辨认,二老确认法庭干警送达证据材料里的送货单及欠条确是自己儿子王某某亲笔签字。

开庭当日,王某某母亲江某来到法庭,主动请求替儿子偿还。江某向法官说道:“儿子赊账不给钱,不争气,丢了家里人的脸,我虽是农村妇女,没上过几年的学,自己和老伴种庄稼每年收入也不高,但基本的诚信还是要讲的,我们已经借钱把儿子的欠款凑齐了”。在承办法官周仁敏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某小心翼翼地从贴身衣服里摸出用袜子包裹得整整齐齐的钱, 经承办法官清点后,当庭交付给叶某某。

本案“子债母偿”情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父债子偿”“子债父偿”似乎天经地义,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王某某作为已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赊欠货款的当事人是王某某,还钱的主体也应当是王某某,王某某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对外产生的债务,且王某某在世,本案不产生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案“子债母偿”并无法律依据。江某主动承担儿子债务,积极与叶某某协商调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这一行为并不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子债母偿”并无法律依据。六旬母亲替子还债,固然体现了浓浓的亲情,闪耀着人性的道德光芒,但在当今法治社会,应当从法律视角去理性的看待问题,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讲诚信、重诺言、守信用,以彰显中华民族的文明基因,如此,收获的不仅仅是“心安”,更是有序的社会、美好的未来。

来源:大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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