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终2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某,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上诉人徐某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对徐某申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立案,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提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案涉民事调解书),依法平均分割夫妻财产。事实与理由:徐某在2017年就为案涉民事调解书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实际上,就是要提起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之诉。当时答复称,该民事调解书不妨碍案涉债权的执行,当夫妻有外债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执行局应当用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清偿债务,故该院未受理徐某的诉求。2021年9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告知徐某,徐某等数个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店面拍卖询价218万元,并以七折价格拍卖,且流拍的几率高,不足以清偿债务,这时徐某才知道案涉民事调解书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原审法院认定徐某应当在2017年知道民事权益受损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中,根据徐某自认的事实,其于2017年以案涉民事调解书妨碍其债权实现为由到原审法院上访,足以认定徐某于2017年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现徐某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已明显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长山
审 判 员 汪 军
审 判 员 王 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世亮
法官助理 潘 琳
书 记 员 郏海虹
书 记 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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