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真交易、婚姻不是儿戏,切勿人财两空
案情简介
陈某因女儿在北京落户上学问题于2016年12月与刘某登记结婚。当日,双方签订《结婚协议》,约定双方结婚不涉及任何婚姻实质,以及双方的任何财产和遗产有关事项,其目的仅为陈某女儿得到北京户口。双方结婚满三年后,由刘某配合将陈某女儿户口落户北京,达此目的后双方协议解除婚约。为表示感谢,陈某应支付刘某15万元补偿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双方领取结婚证后,陈某在十日内支付刘某7万元,待陈某女儿户口落于北京事项完成,十日内再支付8万元余款。如因刘某原因未能完成落户事项,则由刘某退还7万元预付款。”
协议签订后,二人登记结婚,陈某向刘某转账7万元。三年后,因刘某名下无房,无法给陈某女儿落户,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7万元。
庭审中,刘某同意离婚,表示已经将7万元退还给陈某前夫,并出具了《收条》、与陈某前夫的微信沟通记录,欲证明陈某前夫到刘某单位门口将7万元取走,刘某将其曾写给陈某的《收条》收回。陈某对《收条》不予认可,认为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收条,如果其前夫已将7万元取走,刘某应让其前夫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刘某自愿结婚,现陈某要求离婚,刘某表示同意,予以准许。二人之间因落户问题发生纠纷,刘某表示同意返还陈某7万元,并且已经返还,应提供充足的证据。刘某提交《收条》以及微信记录,但《收条》中无取款人签字确认,微信记录无法证明刘某已将7万元返还,故刘某称已经返还钱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对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实践中,利用“假结婚”形式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法律风险,婚姻是终身大事,会带来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下面就相关风险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提示:
1.“假结婚”的人身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系男女双方自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颁发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除非法定原因,婚姻关系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自愿合法领了证,不存在“假结婚”一说。不论“假结婚”目的成就与否,“假结婚”双方只要有一方不遵守约定,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则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通过诉讼离婚,势必造成当事人心力、财力的极大消耗。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结婚”有可能带来重婚的风险,在该案例中,陈某寄希望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其女儿获得北京户口,但与其前夫感情真挚,在尚未与前夫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利用婚姻登记系统网络漏洞,伪造离婚证明在北京重新登记结婚,已经涉嫌构成重婚罪。
2.“假结婚”的财产风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有明确约定,配偶双方权利义务如下: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继承权和法定的财产共有制。因此,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应对上述风险做充分评估。虽然双方对“假结婚”有明确认知,且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但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实践中,若一方在婚内挥霍财产、大量举债,债权人往往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当事人无法进行充足的举证时,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也需要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不利裁判后果,仍由夫妻双方承担。此外,在继承纠纷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除非有遗嘱,配偶有法定继承权,财产亦有外流风险。在配偶一方债务执行阶段,根据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另一方配偶财产可能被申请强制执行。故“假结婚”的财产风险多,应谨慎对待。
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婚姻不是儿戏,谨防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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